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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新业态产业乱象的治理探索与挑战

发布时间:2024-06-23 18:01:16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摘要]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的行业乱象扰乱了产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全国检索到的50起首案可归纳为行业数据造假、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私服外挂、敲诈勒索罪、不正当交易、不正当竞争、盗窃、敲诈勒索罪、违反文化伦理等9大类30个小类,案件集中于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短视频、直播是行业重灾区,线上线下交织是重要趋势,多集中在东部互联网产业发达地区。在行业乱象治理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追查难”“执法难”等突出问题。 这需要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修法、解释,落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加强执法部门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加强互联网治理新技术应用,探索治理产业乱象,提升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治理水平。

[关键词] 互联网新商业模式;乱象;治理;案例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媒体融合既是一种发展战略,也是一种重要的产业发展趋势。在媒体融合的发展实践中,媒体形态、媒体格式、媒体内容、媒体运营、媒体接受等环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文化新业态是在媒体融合发展战略中培育壮大的产业门类,是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文化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产业实践中,网络文化新业态紧密依托互联网这一媒体形态,着力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在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网络文化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各种产业乱象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产业发展秩序。因此,从管理角度加强对网络文化新业态秩序的监督、治理和规范,推动网络文化新业态步入健康有序的轨道,是实现网络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明确产业秩序紊乱的具体表现,成为实现网络文化业态新秩序治理的重要前提。

基于此,本文检索并筛选了2015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发生在网络文化新业态领域的50起案件。这些案件既是已被公安机关破获、法院审理或相关执法部门立案侦查的真实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的首例案件。选取50起网络文化新业态领域的首例案件作为本文的分析对象,不仅阐释了网络文化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意义;而且明确了新业态扰乱产业秩序的具体类型、呈现内容和表现形式,避免在谈及产业乱象时陷入“模糊”和“泛泛”的境地。 不可否认,由于作者的理论视野、检索方法等原因,所选用的案例可能存在一定的疏漏或偏见,但即便如此,50个案例的分析仍然能够反映出某些或者局部的现象和问题,可以为网络新文化业态乱象的秩序治理提供一些参考的思路和建议。

一、网络文化产业乱象的种类及表现

新型网络文化产业是围绕现代互联网技术兴起的新型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核心,涵盖生产、传播、营销、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完整文化生产体系。因此,破坏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秩序、危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乱象,散布在互联网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从破坏产业发展秩序的表现形式来看,行业乱象可归纳为以下9类。

1. 伪造行业数据

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推动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的互联网文化商业模式的运作与交易,不仅在各个环节产生了海量的数据,也使数据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资产和评价标准。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已经从最基本的用途转变为未来的潜在用途,这种变化意义重大,它影响着企业对所拥有的数据和所拥有的访客的评价方式,促使甚至迫使企业改变商业模式,也改变了组织看待和使用数据的方式。”[1]为实现人们对商业行为主体的高评价,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以偷偷刷流量、刷订单为主要内容的数据造假,成为扰乱行业秩序的一种手段。

数据造假搜索检索到的5起案件,虽然都属于偷偷刷流量、刷订单的范畴,但内容形式各异。(1)刷游戏或视频流量,误导消费者。首案“(游戏)偷偷刷流量案”和“爱奇艺视频节目刷流量案”均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视频点击量,以吸引消费者关注游戏或视频节目。(2)刷单偷逃税费。“跨境保税仓刷单案”中,跨境电商网购过程中,通过刷单的方式将进口商品金额“拆分成小块”,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3)刷单“提高”电商商家好评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首例“组织刷单入刑”案和“电商诉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案”均涉及以淘宝为当事人的电商平台,“零距离在线商家联盟”和“沙提网”等利用虚假购买刷单来提高部分商家的成交率,构成对其他商家的不正当竞争。偷偷刷流量、刷单产生的虚假数据,不仅污染了平台数据,不利于有效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损害了电商平台自身的声誉和竞争力,而且违背了商业发展的诚信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国家税收和正常的行业发展。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组织刷单入刑”首例中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尤为引人注目。

2. 侵犯知识产权

互联网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制度息息相关,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有13起,从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大致可分为著作权、知识产权和专利等。从类别来看,这些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1)视频直播侵权,包括“腾讯诉《英雄联盟》游戏玩家直播案”、“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奇迹神话游戏画面抄袭案”、“‘火派短视频’侵权案”、“‘不走短视频’视频侵权案”、“电子竞技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等,在视频传播中侵犯他人著作权。 (2)文字/图片侵权,包括“‘微信红包’、‘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案”、“微信账号盗版电影侵权案”、“微信小程序内容侵权案”、“‘橙子VR’APP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案”等,利用互联网传播手段或载体侵犯他人文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3)技术软件侵权,包括“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棋类游戏侵权案”,涉及技术专利、技术源代码侵权等。这些案件分布在短视频、游戏、电竞、微信、输入法、人工智能等多个新业务领域,侵权主体及其手段或方式日趋多样化。 总体来看,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产品的泛滥,无疑会损害在正常轨道上运行的互联网文化新业态的利益,进而影响健康产业秩序的构建。

3.私服、插件侵犯版权

私服、外挂是发生在网络动漫、游戏领域的侵权行为。所谓私服,是指未经动漫、游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非法获取服务器端安装程序搭建的网络服务器;外挂则是通过修改游戏数据为游戏玩家谋取利益的外挂程序或软件。从本质上讲,游戏私服、外挂都是侵犯游戏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监管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利用私服、外挂进行侵权的形式,正在向网络游戏以外的其他领域拓展。

从检索到的6起案件来看,利用私服、外挂进行侵权行为主要分布在三个地区。 (1)网络游戏,包括“王者荣耀外挂案”、“绝地求生”外挂制作、销售案、“魔兽世界”私服非法获利侵权案”。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制作、销售外挂、设立私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2)视频直播,包括“网络直播爆红外挂案”。该案主要涉及销售“京广高速自动更新斗鱼TV爆红软件”,以提高斗鱼TV用户爆红度,以牟取利润。(3)生活类应用,包括“滴滴抢单作弊案”和制作、销售“抢红包外挂软件”案,通过外挂软件修改服务器数据或正常操作程序。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瞄准当下最火爆的互联网产品。王者荣耀、绝地求生、魔兽世界等游戏,作为以及目前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斗鱼、滴滴等应用平台。私服、外挂通过非法入侵、控制这些互联网平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破坏游戏或应用的运行规则,牟取暴利。这种非法入侵行为违背了游戏、应用乃至产业发展的公平原则。因此,“外挂之命”虽然“无敌”,但却是产业发展的“毒瘤”。

4.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以威胁、威胁、胁迫的手段,非法占有、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敲诈勒索的对象范围广泛,形式多样。在网络新文化业态领域,共检索到敲诈勒索犯罪案件4起,主要表现在三种类型。(1)植入勒索病毒敲诈勒索,包括“微信支付勒索病毒案”,通过开发木马病毒,采用“供应链感染”的方式,向被感染用户勒索赎金。(2)利用极端词语敲诈电商,包括利用《广告法》对极端词语定义的漏洞,对淘宝电商进行敲诈勒索的“利用极端词语敲诈勒索案”。(3)利用互联网维权机制敲诈勒索,包括“O2O新型假订单诈骗案”、“利用互联网维权机制敲诈淘宝商家案”。 两起案件均利用互联网自身的维权机制对美团、大众点评、淘宝等商户实施诈骗。上述案件充分说明敲诈勒索已经蔓延至互联网,敲诈勒索手段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同时,法律的漏洞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5.不公平交易

不公平交易是指商业交易中,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市场规则、商业诚信和商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类似,不公平交易也存在于很多领域,呈现形式因具体案件而异。从检索到的三起相关案件来看,不公平交易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1)因数字货币提现窗口关闭而引发的交易纠纷,体现在“比特币分叉引发投资者起诉交易平台案”,该案引发了人们对数字货币价值的思考。(2)在购买数字货币设备时未履行交易合同,体现在“比特币‘矿机’纠纷案”,该案引发了人们对买卖比特币“矿机”是否涉嫌违法的讨论。(3)对未成年人交易的监管与保护,体现在“矿工诉腾讯游戏公司案”,该案中原告认为腾讯公司对未成年游戏用户的付费交易监管不力。 总体来看,不正当交易虽然容易识别,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交易正在向互联网领域渗透。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领域,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支付领域的监管,已成为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课题。

6.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侵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虽然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常见现象,但它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性极大,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7起,代表了5种不同的类型。(1)控制市场行为,干涉电商选择,包括“四川美团强制商家二选一案”,该案是《电商法》实施后执法机关查处的首例案件。(2)利用新技术侵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包括“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零售电商数据平台‘生意参谋’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中,淘宝公司认为美景公司从淘宝“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获取数据内容以获取利益,涉及不正当竞争,该案也是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首例。 (3)非法使用他人信息,涉嫌“搭便车”,包括“脉脉非法获取微博用户信息案”、“北京锐平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诉搜房公司‘搜房拍’假冒企业名称及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案”,均涉及使用他人信息的行为。(4)线下业务向线上拓展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短融网’诉‘融360’商业诽谤案”、“百度智能搜索广泛匹配推广模式案”,两案均涉及线下业务,但争议的是线上业务排名。(5)通过“挖角”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包括“斗鱼诉全民TV转播《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平台案”。 本案中,全民TV平台通过挖角视频主播获取相关作品的直播权,成为全国网络主播跳槽首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违背了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以上7起案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行为,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形式、手段、方法、目的也多种多样,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难度可见一斑。

7. 盗窃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新型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盗窃现象。检索到的5起案件,大体分为四类。(1)盗窃信息,包括“利用‘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案”、“‘快’打码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获取他人信息。(2)盗窃信用,包括“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芝麻信用牟利案”,将信用诈骗推上了风口浪尖。(3)盗窃管理权限,包括“窃取‘英雄联盟’游戏网吧‘特权服务’案”。(4)盗窃物品,“比特币盗窃案”凸显虚拟货币的价值。 从这些案件中不难看出,网络环境下的盗窃与一般理解的盗窃有显著不同,其更多地依赖于技术手段,盗窃、非法占有的都是物品的无形价值,盗窃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新的演变。

8. 网络色情、赌博和毒品相关活动

网络黄赌毒是互联网行业秩序的常见违法行为,作为一种行业乱象,不仅危害行业本身发展,还严重毒害社会风气,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共检索到涉及网络黄赌毒的案件5起,分为黄赌毒三类。(1)利用直播平台涉黄,包括“‘桃花岛宝和’聚合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LOLO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Peepla’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2)利用网络平台涉毒,包括“‘明星俱乐部’视频聊天平台涉毒利用案”。此案是全国破获的首例“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进行涉毒案件”。 (三)利用网络平台涉赌,包括“微信红包网络赌博案”。该案以抢红包为名,进行网络赌博,隐蔽性强。总体来看,网络黄赌毒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增加了取证难度。

9.违反文化伦理

网络文化新形态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和伦理秩序,但违背一般文化伦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从检索到的三起案件来看,此类案件包括三类。(1)侵犯名誉权,包括“诉讼服务群”微信踢出案。该案中,被微信群主人踢出的人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犯。(2)非法利用网络信息,包括“PUA情感操控案”,通过网络向平台用户传播泡妞、骗钱、自杀等经验技巧。(3)故意隐瞒个人信息,包括“水滴筹平台重病众筹纠纷案”,该案中,募捐人隐瞒个人财产在网上募捐,并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以上三类案件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应当抵制的不良行为。

总体来看,上述9大类30小类50起案件展现了互联网文化新业态领域产业乱象的具体内容与形态,不仅涉及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还涉及生产主体、传播渠道、消费者主体等有形实体,更涉及信用、声誉、权威等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50起案件被划分为9大类30小类,类别间存在一定的重复或重合。这是由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也体现出产业乱象或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案件本身并非违背某一条单纯的法律规则或道德准则,而是同时违背了多重法律和道德底线,这为从多角度审视产业乱象本身提供了可能性。

2. 新型网络文化产业乱象特征及趋势

网络新文化产业乱象反映出网络新文化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逐利、浮躁心态。尽管各类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但仅从检索到的50起案件来看,网络新文化产业乱象的特点和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 行业乱象焦点:知识产权侵权

互联网文化新业态是体现一定知识创造的精神消费品和内容服务体系,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而这种新业态的创造更容易被复制和抄袭。因此,与新业态相关的文化产业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重点扶持产业目录(2018年版)》明确将包括新业态在内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列为重点扶持产业。受到保护和扶持意味着该产业是重点侵权产业。严格意义上来说,私服、外挂侵权也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范畴。在50起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有19起,占比38%,是各类行业乱象中占比最高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以侵犯版权案件居多,其中涉及微信平台的案件有6起,包括“腾讯诉‘吹牛’社交软件侵犯‘微信红包’‘微信表情’著作权案”、“维权微信公众号‘一条’、微博账号‘一条’侵犯短视频著作权案”、“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家号文章转载侵权案”、“道豆公司诉百赞公司微信小程序网络内容侵权案”、“‘雷仙影院’微信公众号利用云服务器违规播放电影案”、“‘6k抢红包王’外挂软件生产销售牟利案”等,占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微信平台之所以处在知识产权侵权前列,原因之一就是其基数大。 微信和WeChat合计月活跃账户数达11.51亿。[2]其次,微信提供和打造了一个开放的共享平台,其“去中心化”放大了共享经济的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二)从行业乱象行业分布看,短视频、直播是重灾区

新型网络文化产业涉及行业众多,但违反产业发展秩序的行业集中在短视频和直播领域。50起案件中,涉及短视频和直播的案件有15起,约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如“腾讯诉游戏玩家直播《英雄联盟》案”、“道豆公司诉百赞公司微信小程序在线直播内容侵权案”、“诉斗鱼客户端以观战模式直播电竞赛事案”、“‘火拍短视频’侵权案”、“‘桃花岛宝盒’聚合直播平台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短视频和直播行业爆发的行业乱象,与行业本身成为新业态的新爆发点和增长点息息相关。

短视频、直播的简洁直观满足了人们在快节奏、碎片化生活中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需求。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44期互联网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总数的75.8%,用户规模十分庞大。2019年4月,美国学者玛丽·米克尔发布的《互联网报告》敏锐地把握了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指出中国短视频行业正在迅速崛起。从2017年4月到2019年4月,我国短视频APP的日均使用时长从不到1亿小时增长至6亿小时。可以说,以短视频、直播为核心的视听产品正在成为中国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风口。 然而,短视频、直播在开启视觉文化盛宴的同时,也带来内容低俗、侵权、色情等不良现象,游走在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的边缘。

(三)从行业乱象内容看,线上线下交织是趋势

随着新业态模式的更新,网络文化新业态的行业乱象也随之发生改变。线上线下的交织为网络文化新业态创造了巨大的红利,但也催生了各类乱象。在检索到的50件案件中,除“巨石海南麻将”游戏代码侵权案等个别案件属于网络侵权外,其余案件大多具有线上线下结合的性质。 例如,“广州某供应链公司涉跨境保税仓刷单案”就是一起线上刷单、线下逃税案件,“‘滴滴司机助手’外挂软件抢单作弊案”就是一起线上抢单、线下操作案件,“以极端言语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就是一起线下诈骗、线上敲诈案件,“比特币‘矿机’纠纷案”就是一起线上操作、线下交易案件,“水滴筹平台重病众筹纠纷案”就是一起线上集资、线下瞒骗案件。

因此,行业乱象所表现出的线上线下结合的特点,很可能产生更强的破坏力。这种行业乱象充分利用了线上信息量大、传播广、速度快的优势,迅速影响线下运营。如“斗鱼诉全国电视平台转播《炉石传说》游戏解说”案,就是一起线上直播、线下挖角事件。一旦主播更换直播平台,主播的数以万计的粉丝就会转移到平台,影响平台的交易量。因此,虽然线上线下结合是新业态的发展趋势,但行业乱象对线上线下结合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四)产业乱象的形式层面:扰乱产业秩序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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